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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要求
文章来源:未知  日期:2020-06-17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142
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要求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
认定市级孵化器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八有”条件:
(一)有主体资格。应为东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际注册且运营时间满1年,已进行登记备案。
(二)有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不低于总面积的6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供给入驻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三)有投资案例。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1个资金使用案例。
(四)有管理团队。配有专职的运营管理团队,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60%以上,并至少聘任2名创业导师。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五)有服务平台。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不低于3家。
(六)有知识产权。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七)有在孵企业。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
(八)有毕业企业。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3家(含)以上。
其中,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
 孵化器还具备面向国外、港澳台创业团队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与国外及港澳台的大学、科研机构、商会、协会或企业等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已申请知识产权的国外、港澳台在孵企业(团队)总数不少于8个;获得投融资的国外、港澳台在孵企业(团队)数量不少于1个;举办面向国外、港澳台创新创业人员的交流活动一年不少于2场次等条件的可按照国际化、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认定管理。国外、港澳台在孵企业(团队)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带头人须为国外、港澳台创业者。
二、在孵企业条件要求
孵化器的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三、毕业企业条件要求
入驻孵化器的毕业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的企业: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
(三)经国家备案通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
(五)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00万元。
(六)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