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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理清!政策性搬迁的涉税处理及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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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日期:2020-11-24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69
        针对政策性搬迁,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一些企业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了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国家也给予了被搬迁企业一定的搬迁补偿。但一些企业在政策性搬迁方面所涉及的税收处理上很容易出现问题,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本文将通过案例对政策性涉税处理进行分析及纳税申报。
一、案例涉税分析
 
     【案例】甲企业为生产型企业,由于当地政府规划需要,甲企业需要从A地搬迁到B地,目前已完成搬迁工作。政府规划文件中约定在本次甲企业搬迁过程中,政府补偿甲企业搬迁相关费用支出1.5亿元。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发生以下支出,被征收房屋账面净值1.2亿元;资产搬迁安装费600万元;搬迁运输费支出70万元;停工期间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补贴800万元;报废固定资产净值200万元。


 
      【分析】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如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其他补偿收入。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甲企业搬迁收入:政府补偿收入1.5亿元。
      甲企业搬迁支出:被征收房屋账面净值1.2亿元;资产搬迁安装费600万元;搬迁运输费支出70万元;停工期间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补贴800万元;报废固定资产净值200万元。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符合下列两种情形视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1)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甲企业搬迁所得:搬迁收入-搬迁支出=1.5亿-1.367亿=1330万元
      甲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1330万元*25%=332.5万元
 
     (二)增值税及其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政策性搬迁的企业将自身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归还政府,显然属于免税范围,不用缴纳增值税,与之相关的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同样免征。
      甲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不用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三)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政策性搬迁企业收到的补偿款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甲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
      政策性搬迁企业与政府签订的是地块征收补偿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项目,不缴纳印花税。

 

二、所得税纳税申报处理


来源:建筑财税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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