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
0769-28331396/13416900717
了解最新资讯,了解同行资讯
了解同信集团
所在位置:主页 > 资讯中心
本期热点项目 (创新型企业、松山湖特色载体项目)
分享到:
文章来源:未知 日期:2021-04-08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175

2020年度东莞市创新型企业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21年3月31日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为东莞市内注册、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处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

2、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申报类型,同一企业只能选择“百强创新型企业”(下称“百强企业”)和“瞪羚企业”其中一项申报。

3、申报百强企业、瞪羚企业的高企不属于相关规定的不予资助范围。

4、申报百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成立时间不晚于2018年1月1日

(2)产业领域突出,专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以及其他符合我市发展导向产业领域的新兴科技的研发和应用。

(3)创新能力突出,核心技术具有国内首创性、紧缺性或处于行业领先地位,近两年(2019-2020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平均比例不低于5%,建有经市级或以上主管部门备案的研发机构,拥有与核心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有效知识产权累计不少于3件

(4)主营业务突出,盈利模式清晰,商业模式成熟,2020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主导产品(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净利率不低于10%或毛利率不低于30%,近两年净利润或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20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率的3倍。

(5)资本运营突出,近三年(2018-2020年)获得过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或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或者参与了投资或并购国内外高新技术公司(项目),或者有明确的上市计划,或者企业现金流充足,2020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数。

(6)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不受以上“3、4、5”条件限制:

a.企业提交了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且进入发行审核委员会等相关机构审核环节;

b.企业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

c.企业作为主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及其他重大国家科技项目立项(不限于科技部) ;

d.企业2020年研发投入可加计扣除额大于5亿元。

(7)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适当降低申报条件:

a.经市级有关部门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且近5年(2016-2020年)与具有保荐资质的券商、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其中一家或以上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中介机构已对拟上市企业出具了对企业上市分析的尽职调查报告;

b.在广东证监局办理了辅导备案手续。

5、申报瞪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成立时间不早于2011年1月1日

(2)2020年营业收不少于1000万元,净利率不低于10% 或毛利率不低于20%,近两年(2019-2020年)净利润或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20年度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率的3倍(注册成立时间未满三年的2020年净利润或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不低于50%)。

(3)近两年(2019-2020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平均比例不低于5%,拥有与核心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有效知识产权累计不少于1件。

(三)扶持标准

百强企业在高企扶持措施的基础上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1、推进研发协同

(1)研发投入补助。市级财政按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核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最高不超过5%的比例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市级财政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科技项目配套。百强企业获得国家、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立项资助的,可按最高不超过1:1的比例获得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个项目配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推动资本协同

(1)支持风险投资。定期组织风险投资机构与百强企业进行对接,对投资百强企业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风险投资机构给予优先奖励。

(2)支持产业投资。对由百强企业发起或参与在我市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引导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推动企业上市。重点瞄准科创板和创业板,推动百强企业和资本市场进行有效对接,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奖励700万元

3、推动行业协同

(1)企业培训补贴。组织百强企业高管、技术负责人到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机构学习交流,市级财政对企业参与学习考察产生的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报销资助,每家企业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4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

(2)科技展会补贴。对参加经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同意的境内外科技展览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 特装布展费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不超过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60万元

3.科技论坛补贴。支持百强企业主办、承办经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同意的行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参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0人,对百强企业实际投入成本按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

4、推动落地协同

(1)代建产业用房。对暂时没有达到我市亩产用地年财政贡 献要求的百强企业,支持市属或园区、镇(街)国有控股公司代建生产经营用房,采取先行租赁的方式由百强企业使用。

(2)给予租金补贴。对百强企业在我市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按租赁发票金额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三年。

(3)提供产业用房。优先享受孵化器产权分割用房,百强企业可优先购买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产业用房,对入驻时限不作要求;新型产业用地(M0)贡献的产业用房可优先低成本安排百强企业入驻,优惠入驻时间不超过三年

瞪羚企业在高企扶持措施的基础上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1、研发投入补助。市级财政按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核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最高不超过5%的比例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市级财政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科技展会补贴。对参加经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同意的境内外科技展览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 特装布展费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不超过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3、提供产业用房。优先享受孵化器产权分割用房,瞪羚 企业可优先购买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产业用房,对入驻时限不作要求;新型产业用地(M0)贡献的产业用房可优先低成本安排瞪羚企业入驻,优惠入驻时间不超过两年

 
 

 

二 

松山湖特色载体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

申报书截止时间:2021年3月1日下午5:00

(二)申报对象

1、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

《管理办法》所称的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是指注册在松山湖高新区的,依托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等创新主体主导建设的,聚焦松山湖高新区产业方向,聚集各类服务资源要素,面向创业企业和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以培育专业化高质量中小企业为核心的具有孵化功能的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新型研发机构、大学科技园、低成本创业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以及经管委会批复成立的特色产业载体。

2、企业

《管理办法》所支持的企业需为注册在松山湖科技资源支撑型特色载体内,且不属于集群注册企业,商事主体、税务登记关系均在松山湖的科技型企业。

(三)资助标准

在支持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上:对新认定的高企给予10万元,对通过高企重新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