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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疑|同信瑞丰财税第二十五期热点答疑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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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日期:2021-04-09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121
同信瑞丰财税根据大家对财税方面的热点问题进行解答,并对两周内的热点问题整理成答疑集,看看这两周大家都有哪些疑问吧!
一、个人所得税
1.参加自学考试,如何享受扣除个税?
答: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教育部门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2.取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要交个税吗?
答: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二、企业所得税
1.请问企业直接向公立学校捐赠是否可以按照公益捐赠方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因此,若企业直接向公立学校捐赠是不可以按照公益捐赠方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三、契税
1.2020年6月在东莞网签的新房,到现在还没缴契税,请问如在2021年9月1日之后去缴纳,是会按新政策收缴契税,还是按照网签时候的政策标准收缴?
答:根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的规定,目前我省契税税率为3%,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2021年9月1日即将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有关届时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日前省税务局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