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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热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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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日期:2021-04-08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185

一、2021年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融资租赁贴息项目

1、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21年4月23日
2、申报对象
通过融资租赁直租方式购入设备的工业企业。
3、申报条件
(一)企业属于工业企业,在东莞市登记成立、办理税务登记、不存在异常经营情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直租方式购入生产及生产配套设备(不含家具电器、办公耗材、车辆、非专用电脑等日常办公设备)。  
(二)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合同融资额合计达500万元及以上;相关合同已于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企莞家”完成项目入库申请, 并通过形式审核的企业。
(三)2018年1月1日以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出现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单次10万元及以上罚款、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1000元以上行政处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报年度的上一年研发投入为零、海关失信等情形之一,或其他违反相关文件的限制性条款。
(四)申报企业财务管理规范,账务清晰。租赁业务还款通过企业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首付款现金结算部分不得超过20%)。
4、资助标准
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直租方式购入设备的,按最高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5%给予一年期贴息。单个企业每年列入贴息的融资额不少于500万元且不高于1500万元,企业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75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利息。
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直租方式购入设备的,按最高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5%给予一年期贴息。单个企业每年列入贴息的融资额不少于500万元且不高于3000万元,企业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利息。

二、2021年东莞市工业企业两化融合应用项目登记

1、申报时间

项目登记平台开放截止时间:2021年12月31日下午17:30
2、登记条件
(一)登记范围
2019年1月1日以后(合同与发票皆在此时间之后),工业企业在设计、生产、经营各环节新建或已建成的信息系统。每家企业可按照自身实际登记多个系统。
(二)登记内容
项目建设起止时间、投入金额、实现功能等。
(三)登记要求
(1)登记企业为工业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成立,并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含水、电、燃气等生产及供应企业;
(2)项目登记平台开放期间,企业可随时更新项目建设状态直至完工;已完工项目须及时在平台中勾选“已完工”选项,同时上传验收文件并提交。项目提交后,相关信息将不能更改;未提交的项目将无法进入申报环节。

2020年度东莞市创新型企业

1、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日2021年5月28日(星期五)17:00前
2、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为东莞市内注册、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处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
(二)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申报类型,同一企业只能选择“百强创新型企业”(下称“百强企业”)和“瞪羚企业”其中一项申报。
(三)申报百强企业、瞪羚企业的高企不属于相关规定的不予资助范围。
(四)申报百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成立时间不晚于2018年1月1日。
2、产业领域突出,专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以及其他符合我市发展导向产业领域的新兴科技的研发和应用。
3、创新能力突出,核心技术具有国内首创性、紧缺性或处于行业领先地位,近两年(2019-2020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平均比例不低于5%,建有经市级或以上主管部门备案的研发机构,拥有与核心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有效知识产权累计不少于3件。
4、主营业务突出,盈利模式清晰,商业模式成熟,2020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主导产品(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净利率不低于10%或毛利率不低于30%,近两年净利润或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20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率的3倍。
5、资本运营突出,近三年(2018-2020年)获得过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或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或者参与了投资或并购国内外高新技术公司(项目),或者有明确的上市计划,或者企业现金流充足,2020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数。
6、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不受以上“3、4、5”条件限制:
(1)企业提交了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且进入发行审核委员会等相关机构审核环节;
(2)企业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
(3)企业作为主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及其他重大国家科技项目立项(不限于科技部) ;
(4)企业2020年研发投入可加计扣除额大于5亿元。
7、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适当降低申报条件:
(1)经市级有关部门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且近5年(2016-2020年)与具有保荐资质的券商、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其中一家或以上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中介机构已对拟上市企业出具了对企业上市分析的尽职调查报告;
(2)在广东证监局办理了辅导备案手续。
(五)申报瞪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成立时间不早于2011年1月1日。
2、2020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净利率不低于10% 或毛利率不低于20%,近两年(2019-2020年)净利润或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20年度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率(??%)的3倍(注册成立时间未满三年的2020年净利润或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不低于50%)。
3、近两年(2019-2020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平均比例不低于5%,拥有与核心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有效知识产权累计不少于1件。
3、扶持标准
百强企业在高企扶持措施的基础上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推进研发协同
1.研发投入补助。市级财政按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核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最高不超过5%的比例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市级财政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科技项目配套。百强企业获得国家、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立项资助的,可按最高不超过1:1的比例获得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个项目配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推动资本协同
1.支持风险投资。定期组织风险投资机构与百强企业进行对接,对投资百强企业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风险投资机构给予优先奖励。
2.支持产业投资。对由百强企业发起或参与在我市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引导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推动企业上市。重点瞄准科创板和创业板,推动百强企业和资本市场进行有效对接,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奖励700万元。
(三) 推动行业协同
1.企业培训补贴。组织百强企业高管、技术负责人到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机构学习交流,市级财政对企业参与学习考察产生的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报销资助,每家企业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4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
2.科技展会补贴。对参加经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同意的境内外科技展览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 特装布展费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不超过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60万元。
3.科技论坛补贴。支持百强企业主办、承办经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同意的行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参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0人,对百强企业实际投入成本按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 推动落地协同
1.代建产业用房。对暂时没有达到我市亩产用地年财政贡献要求的百强企业,支持市属或园区、镇(街)国有控股公司代建生产经营用房,采取先行租赁的方式由百强企业使用。
2.给予租金补贴。对百强企业在我市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按租赁发票金额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三年。
3. 提供产业用房。优先享受孵化器产权分割用房,百强企业可优先购买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产业用房,对入驻时限不作要求;新型产业用地(M0)贡献的产业用房可优先低成本安排百强企业入驻,优惠入驻时间不超过三年。
瞪羚企业在高企扶持措施的基础上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 研发投入补助。市级财政按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核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最高不超过5%的比例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市级财政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 科技展会补贴。对参加经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同意的境内外科技展览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 特装布展费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不超过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三) 提供产业用房。优先享受孵化器产权分割用房,瞪羚 企业可优先购买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产业用房,对入驻时限不作要求;新型产业用地(M0)贡献的产业用房可优先低成本安排瞪羚企业入驻,优惠入驻时间不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