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当前我国企业研发费用归集体系中,依据差异化的政策要求与业务应用场景,明确划分出会计准则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三类独立归集口径。三类口径在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资产折旧与租赁、委托研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核算规则上存在明确边界差异,分别精准适配企业日常账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三类核心业务场景。
本文将对三类口径分别对应不同的政策依据和应用场景进行详细的分析并整理出值得企业关注的要点,我们建议企业积极评估这些差异点可能带来的各方面影响,并做好合规规划。
同信瑞丰财税团队持续跟踪政策执行变化,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建议,助力企业由“被动应对”合规向“协同治理”的转变。

背景

1、2007年09月04日,为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财政部发布《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下称“财企〔2007〕194号”)。
2、2016年01月29日,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下称“国科发火〔2016〕32号”);2016年6月27日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下称“国科发火〔2016〕195号”)。
3、2015年11月2日,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及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下称“财税〔2015〕119号”);2015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下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2018年06月25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发布《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下称“财税〔2018〕64号”)。
同信瑞丰视野

会计准则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三类口径不存在绝对的“谁完全包含谁”的关系,同信瑞丰财税团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企〔2007〕194号、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等文件对会计研发支出、高新研发费用、税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差异对比,总结出以下值得关注的关键政策点以及可能对纳税人带来的影响:


点击查看大图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国家为支持企业创新释放的实打实政策红利。企业唯有精准判定自身行业归属,实时跟进最新优惠细则,才能在符合政策要求的前提下足额享受红利。若您对研发费用归集边界存有疑问,可随时联系我们开展专项合规排查,确保政策应享尽享、税务处理合规无风险。
联系我们
电话:0769-2833 1396
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南信产业国际D栋7楼
免责声明:本微信文章中的信息仅供一般参考之用,不可视为详尽说明,亦不构成同信瑞丰财税集团的法律、税务或其他专业建议或服务。同信瑞丰财税集团各成员机构不对任何主体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